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甲○○○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5,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