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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