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丙○○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乙○○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王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