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14號聲明人乙○○
甲○○丙○○庚○○己○○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丁○○與 陳雪娜 間有無生育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丁○○有無孫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郭進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