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Β男姓名年籍詳.選任辯護人林祺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Β男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