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乙○○
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3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320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