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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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淑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淑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麒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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