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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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淑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淑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