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建宏

魏心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罌粟種子之「FINCH&CANARY」飼料壹佰包(合計伍拾公斤)暨包裝袋壹佰只,均沒收;扣案含有罌粟種子之「BUDGIE」飼料貳佰伍拾包(合計壹佰貳拾伍公斤)暨包裝袋貳佰伍拾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宏、魏心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含有罌粟種子之「FINCH&CANARY」(聲請書誤載為「FICNCH&CANARY」,逕予更正)飼料100包(合計50公斤)及「BUDGIE」飼料250包(合計125公斤),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該條例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其中並未列明罌粟種子,參以罌粟種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規定,不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之,立法者既特意獨立於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第一、二、三級毒品之罪責條文外而就罌粟種子等物品另設處罰規定,顯見立法者有意排除罌粟種子涵蓋於「毒品」範圍內,故罌粟種子應尚非第二級毒品,無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惟罌粟種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規定,不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之,且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規定,亦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以,罌粟種子應屬違禁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賴建宏、魏心儀前因涉犯運輸罌粟種子之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等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3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FINCH&CANARY」飼料100包(合計50公斤)及「BUDGIE」飼料250包(合計125公斤),經各別抽取1包(共2包)送請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之葉綠體DNAtrnL基因片段序列,與罌粟細胞核基因體DNABBE基因片段序列共4段,經與美國生物資訊中心NCBI基因資料庫比對結果,均與鴉片罌粟(學名:Papaversomniferum)序列有100%之相似度,扣案證物2包採樣種子均極有可能均含有罌粟等情,有該實驗室111年6月6日調科肆字第111232035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112年度他字第429號卷第57-64頁),堪認扣案「FINCH&CANARY」飼料100包及「BUDGIE」飼料250包確均含有罌粟種子。揆諸前開說明,罌粟種子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罌粟毒品,自無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惟罌粟種子仍為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罌粟種子之顆粒細微,且係均勻混裝在該飼料內,雖在技術上應非無法全然分離,惟分離所需耗費之人力及費用顯屬過鉅;另包裝上開飼料之包裝袋,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亦均視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至送鑑驗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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