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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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姚長圜
張世杰
黃富盛
鄭佳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38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