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0,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272元。
三、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