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 佘金柱佘竹松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蔡清喜陳亭雄 之完整年籍資料;如被告蔡清喜、陳亭雄已死亡,請補正蔡清喜、陳亭雄之完整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並列為本件被告,及提出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僅列載被告甲0000000、陳○○或其繼承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均不明確完整,被告之住居所亦不明,並無其他足資辨別之年籍資料,無法特定被告之身分資料。本件被告為何人尚未特定,無法對之為合法送達。是以,原告本件起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且因本件被告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因此,有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揭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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