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統軍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
109年7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同年8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將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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