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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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下,票號XG000000
0::第四行,於九十年二月初,在乙○○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家中,再轉交給甲○○」、證據欄:「(一)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甲○○及莊政宏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詞」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誤觸法網,暨因本件犯罪所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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