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浩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13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浩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