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上訴人KHATANBAATARPUREVBAATAR(中文譯名: 普勒巴特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起訴案號:
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90、8222、89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四編號04、05、06部分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普勒巴特於民國104年11月6日17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竊取被害人JohnsonPeterAlan財物部分,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結夥三人以上在車站竊盜罪刑(即附表四編號04);又認定上訴人於104年11月6日19時10分、同日19時16分,先後2次盜刷被害人之信用卡偽造簽帳單以詐取財物部分,係撤銷第一審先依接續犯再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論以一罪之科刑判決,改判先依想像競合犯再依數罪併罰之關係,從一重論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刑(即附表四編號05、06)。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對桃園機場不熟,當天接到女友後,祇渾渾噩噩地跟著友人移動,並無與「KHUYAGABAATARMUNGUNJIGUUR」一起行竊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判決對相同情形之DAVAADORJSANJAAKHAND等人判決無罪,卻認上訴人共同行竊,自屬理由矛盾;監視錄影畫面難以辨識各人行動為何,原判決未詳述何以上訴人在被害人附近,即係分擔竊盜之犯行,有違證據法則,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上訴人數次盜刷信用卡偽造簽帳單之時間密接,地點相近,應係接續犯,原審論以數罪,不無違背經驗法則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依法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竊盜(即附表四編號04)、偽造文書(即附表四編號05、06)犯行,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就上訴人否認竊盜之所辯,認不足採信,於理由內指駁、說明甚詳,且詳加說明上訴人如何與同夥「KHUYAGABAATARMUNGUNJIGUUR」等人有竊盜之犯意聯絡,且分擔犯行,均為共同正犯,暨其數次盜刷信用卡偽造簽帳單後持以行使之行為,其行使對象之商家不同,且犯罪行為地點相異,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於時間上又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有獨立性,應係數罪,而非接續犯等旨。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五、其餘上訴意旨,亦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對附表四編號04、05、06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對附表四編號05、06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之判決,其想像競合犯詐欺取財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罪部分,即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貳、附表三編號9、10、11、12之第1罪(即105年3月4日在IKEA敦化店行竊)、14、16、17、18,以及附表四編號07、08、
09、10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所明定。
二、附表四編號07部分,原審係撤銷第一審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刑;附表三編號9、10、11、12之第1罪(即105年3月4日在IKEA敦化店行竊」、14、16、17、18,以及附表四編號08、09、10部分,原判決均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皆犯竊盜、贓物罪),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以上經核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4、7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