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淵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P遊戲主機壹臺(內含記憶卡壹張,內建仿冒「KT」、「真‧三國無ꆼ6Special」商標之遊戲軟體)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79號被告李淵儒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期滿。扣案之PSP遊戲主機壹臺(含記憶卡),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為職權沒收主義,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沒收之依據(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
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0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3年6月26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記憶卡1張,內含未經授權之「真‧三國無ꆼ6Special」盜版遊戲軟體,該記憶卡經安裝於扣案之PSP遊戲主機,並配合內含之UMD光碟引導片讀取遊戲後,可於該遊戲主機之螢幕顯示仿冒之「KT」、「三國無ꆼ」商標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拍賣網頁列印畫面5幀、鑑識報告書暨遊戲翻拍畫面9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00000000)在卷可考,且上開盜版遊戲軟體既已附著於記憶卡內,且該記憶卡需安裝於上開遊戲主機讀取,足認上開遊戲主機及記憶卡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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