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4、1192、2595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