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被告丙○○
甲○○○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發文通知於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同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此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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