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5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勝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即勝銘工程行業登記相關資料。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