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609號
原   告 神仙家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敦仁
訴訟代理人  陳仁中
被   告  楊欣惠楊細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神仙家庭社區公寓大廈之住戶,每月應繳納
之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313元,詎被告積欠民國94年5
月起至101年12月止之管理費共120,796元,且經催繳均置之
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管理委員會管理組織章
程住戶使用手冊、臺南市政府102年2月4日府工使二字第000
0000000號函、報備證明、永康大橋郵局第123號存證信函及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
書狀作何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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