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柯江南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屬無資力,先前係以養殖漁業
為生,然因相對人無故斷電後,致所飼養之 吳郭魚群 死亡,
聲請人在無資力下僅得請求法律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以為釋明,另聲請人對相對人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02年度南簡補
字第87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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