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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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尤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笙華酒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吳俊樂 是否為債務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吳俊樂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吳俊樂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吳俊樂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吳俊樂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查相對人笙華酒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