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伸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伸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猶不知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11日凌晨5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上午8時35分許,在同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4年6月17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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