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350號
被   告  李俊賢
兼法定代理  李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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