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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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76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淑珍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
,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中就
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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