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第
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本院於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詎原告迄未補正,揆諸首
揭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新店市○○路○段○○○號)提出抗
告狀。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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