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鏗元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被   告 盟安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莊武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反訴原告應補正反訴聲明第二項,使其達於得特定。
(二)兩造應提出「徠順公司原機器」及「系爭機器」相關資料,含合約書、規格說
明、市場價格、型錄、照片等。
(三)兩造得攜帶相關證物及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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