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鏗元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被 告 盟安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莊武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反訴原告應補正反訴聲明第二項,使其達於得特定。
(二)兩造應提出「徠順公司原機器」及「系爭機器」相關資料,含合約書、規格說
明、市場價格、型錄、照片等。
(三)兩造得攜帶相關證物及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