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健生選任辯護人鄭淑子律師被告鄭慧琪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