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二信
鍾弘展莊崇德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月11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