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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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珍茂
被 上訴人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被 上訴人  謝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張珍茂對
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6,8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1,0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裁判費合計為18,147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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