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侵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侵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調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靖儒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
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
7條第4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27條第4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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