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涵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玫塊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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