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92,2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