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証,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