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訴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鈴枝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