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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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戴美雯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六月十七日(計二月),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七月七日借提執行另案勞動基準法所處拘役二十日,並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再執行羈押,前後二次羈押期間合計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三月,並自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