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 張聰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聰泰 等人間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起訴請求相對人張聰泰等人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以其生活困難,又無積蓄可供繳納訴訟費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嗣本院以102年4月16日屏院崑家協字第102司家救20號通知令其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有上開通知、送達證書、案件收文收狀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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