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許綜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相對人許綜銓及債務人 黃信達 、 黃裕芳 、 黃李美珠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