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選任辯護人周振宇律師被告邱維彥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6月27日15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