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賢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叁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前淨重為0.04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3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16號卷第17頁),確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董賢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02年度毒偵字第16號),就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含海洛因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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