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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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郁霖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聖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NGUYENMINHTUAN(中文譯名: 阮明俊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CHUVANMANH(中文譯名: 周文孟 )選任辯護人 許慧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HAVANMANH(中文譯名: 何文孟 )選任辯護人 林苡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梓銑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霖、NGUYENMINHTUAN、CHUVANMANH、HAVANMANH、李梓銑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郁霖、NGUYENMINHTUAN、CHUVANMANH、
HAVANMANH、李梓銑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5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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