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其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107年11月3日│107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96號│偵字第5174號│偵字第240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9│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侵上訴字││實││號│6號│第15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8年4月1日│109年1月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9│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侵上訴字││決││號│6號│第154號││├──────┼────────┼────────┼────────┤││判決│107年11月29日│108年4月26日│109年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號│執字第1088號│執字第610號│││││執行期滿日:1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