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4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瑋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442號、106年度偵字第26454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瑋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瑋均、 黎冠廷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間之不詳時間,一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調度」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約定一天可獲取報酬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款項做為報酬,王瑋均、黎冠廷、「調度」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張嘉峻 等14人;並由黎冠廷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ACF-1919號與APZ-0503號自用小客車後,與王瑋均一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地點,至所設置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由張嘉峻等13人遭詐欺陷於錯誤匯入之款項得手;及由王瑋均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至所設置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 蘇暉淵 遭詐欺陷於錯誤匯入之款項得手。嗣為警於106年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黎冠廷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1之居處實施搜索而查獲,經警詢問後,為黎冠廷供出,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嘉峻、 康志禎 、蘇暉淵、 鄧貫廷 、 林冠賢 、 翁仁龍 、 龔韋 銘、 江宇倫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王瑋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坦承上揭事實不諱(偵四卷第
6至7頁、第17至18頁、第28至31頁、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1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嘉峻(警卷第12至14頁)、康志禎(警卷第37至40頁)、蘇暉淵(警卷第62至64頁)、鄧貫廷(警卷第72至74頁)、、林冠賢(警卷第91至92頁)、江宇倫(偵一卷第71至73頁)、翁仁龍(偵二卷第26
9頁至反面)、證人即被害人 黃若語 (警卷第21至22頁)、證人 黃竣楷 (警卷第50至52頁)、 邱奕銓 (警卷第84至85頁)、證人 林子傑 (警卷第100至102頁)、證人 范哲 承(偵二卷第82至83頁)、證人 張峰綺 (偵二卷第82至8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黎冠廷所述情節相符(警卷第3頁至反面、第
4至10頁反面、偵一卷第192至195頁、第153至157頁、偵二卷第149頁至反面、第179至180頁、第226頁至反面、偵三卷第9至10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15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7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8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2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30頁)、 國泰世華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2頁)、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34頁)、被害人黃若語之金融卡影本(警卷第35至3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4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46頁)、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5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55至5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60頁)、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警卷第6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6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6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67至68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70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7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7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7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78頁)、交易明細表(警卷第81頁)、告訴人 鄧貫廷之 第一銀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警卷第8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8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8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8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89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9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9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9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95至9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9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98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9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10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0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0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06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07頁)、購物網站、通話紀錄、匯款之存簿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警卷第108至109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105年12月28日21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 萊爾富 超商臺中忠誠店【黎冠廷提款】(警卷第120頁至反面)、105年12月28日21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臺中二信港路分社【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0頁反面)、105年12月28日21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之統一超商美生門市【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
1頁)、105年12月28日21時49分許,在臺中市西區193號之臺中公益路郵局【黎冠廷提款】(警卷第121頁反面)、
105年12月28日22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之全家超商臺中鑫美店【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1頁反面至122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板橋站前郵局帳戶提款卡】:106年1月5日20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全家超商臺中尚美店【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3頁)、106年1月5日2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華生店【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3頁反面)、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中和郵局帳戶提款卡】:106年1月8日16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全家超商臺中市民門市【黎冠廷提款】(警卷第124頁)、106年1月8日16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新文化門市【王瑋均提款】(警卷第124頁反面)、106年1月8日16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國泰世華五權分行【黎冠廷提款】(警卷第125頁)、106年1月8日17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
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全球門市【黎冠廷提款】(警卷第
125頁反面至12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2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2602號函翻拍照片【106年1月8日16時
46、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全家超商臺中樂群門市因自動櫃員機異常,無影像畫面】(警卷第125頁至反面)、路口及便利商店內監視器畫面照片(警卷第127至138頁)、車輛使用買賣協議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39頁至反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40頁至反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41頁至反面)、黎冠廷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警卷第143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44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44頁反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卷第14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轄內105年12月份至106年1月份詐騙集團車手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偵一卷第11頁至反面)、被害人資料暨匯款時間一覽表(偵一卷第12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偵一卷第73頁反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一卷第74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75頁、第213頁至反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21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06年2月21日1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1,對黎冠廷實施】(偵一卷第93至97頁反面)、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106年1月13日23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新文化門市【黎冠廷提款】(偵一卷第141頁)、106年1月13日23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之統一超商明義門市【監視器毀損】(偵一卷第141頁)、106年1月14日0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金典門市【王瑋均提款】(偵一卷第141頁反面)、路口及便利商店內監視器畫面照片(偵一卷第142至155頁反面)、黎冠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與提領地點相關位置圖:105年12月28日(偵一卷第156頁)、106年1月
5日(偵一卷第156頁反面)、106年1月8日(偵一卷第
157頁)、106年1月14日(偵一卷第157頁反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詐欺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黎冠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偵一卷第165至
166頁)、黎冠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出、接收前後十通通話記錄翻拍照片(偵一卷第167頁)、 黃竫媗 之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一卷第201頁)、 張凱傑 之板橋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一卷第204頁)、 卓相瑋 之中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一卷第21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4日儲字第1060024871號函及檢附黃竫媗之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二卷第3至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康志禎部分】(偵二卷第17頁至反面)、張凱傑之板橋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二卷第19至23頁)、卓相瑋之中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二卷第27至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林子傑部分】(偵二卷第3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詢問郵局交易明細欄位判讀】(偵二卷第39頁)、被害人 張峰綺之 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二卷第43至47頁)、被害人范 哲誠 之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52至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24450號函及檢附 吳承恩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65至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26036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王瑋均於106年1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順益門市,持中和郵局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89至90頁反面)、統一超商順益門市店址資料查詢(偵二卷第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2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1806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黎冠廷於106年1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全球店,持中和郵局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94至9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6年3月3日國世五權字第1060000013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黎冠廷於106年1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持中和郵局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99至100頁)、路口及便利商店內監視器畫面照片(偵二卷第110至11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詢問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之判讀】(偵二卷第15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3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9010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王瑋均於106年1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全家超商太平建昌店,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163至166頁反面)、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1日三信銀業字第10600904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王瑋均於106年1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169至171頁)、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106年3月30日北臺中營字第10600008
891號函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銀行簡介【王瑋均於106年1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自動櫃員機,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174至17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詢問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欄位判讀】(偵二卷第21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6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1378號函及檢附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二卷第222至223頁)、告訴人 龔韋銘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二卷第234頁)、告訴人翁仁龍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二卷第23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2210號函及檢附自動化通路交易記錄查詢(偵二卷第248至25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5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41521號函及檢附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6至257頁)、告訴人江宇倫之中埔後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二卷第261至26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詢問翁仁龍是否遭詐騙而匯款(偵二卷第267頁)、詢問龔韋銘是否遭詐騙而匯款(偵二卷第2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72812號函(偵二卷第275頁)及檢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王瑋均於106年1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金典門市,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276至277頁)、於106年1月13日,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之統一超商明義門市,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偵二卷第278頁)、永靖郵局資料查詢(偵二卷第283頁)、路口及便利商店內監視器畫面照片(偵5卷第131至152頁反面)及銀行資料光碟
5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縱未必相互認識或確切知悉共犯成員間所分擔犯罪分工之內容,然該詐欺集團成員既係透過主導犯罪之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之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被告與黎冠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調度」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1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
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各該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仍屬該詐騙集團之重要角色,所為實值非難,且所屬詐騙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又衡以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擔任角色、分工程度,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目前無業、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
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
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未扣案之現金10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9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查,本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所提領而未扣案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作為詐欺集團之車手共犯本案之罪所得之財物,然因此筆款項經提領後已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調度」之成年男子,亦據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8頁反面),已非在被告支配管領中,且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將車手所提領之贓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車手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而車手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依此,對於未扣案之贓款,爰均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之時間及方式│金額、匯入││號│││之人頭帳戶││││││├─┼────┼────────────────────┼─────┤│1│張嘉峻│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3萬元(含手│││(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續費15元)││││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高雄民壯││││團成員於105年12月28日20時16分許,撥打電│郵局帳戶)││││話給張嘉峻佯稱:伊是纖動膠囊客服人員,因│││││資料外洩,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等語;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張嘉峻佯稱:如果帳戶內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會自動扣款,要解除自動│││││扣款就必須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來後,等帳戶系│││││統更新完畢,再將錢存進去等語,致張嘉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1時27分許,前往雲林縣○○鎮○○路之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存款之方│││││式,將3萬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戶名黃竫媗、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高雄民壯│││││郵局帳戶,黃竫媗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他署偵辦)。││├─┼────┼────────────────────┼─────┤│2│黃若語│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9000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含手續費││││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15元)、1││││團成員於105年12月28日19時許,撥打電話給│000元(含││││黃若語佯稱:伊是喜舖包包網會計,因帳目輸│手續費15元││││入錯誤,有1萬8000多元設定為分期繳納,必│,高雄民壯││││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黃│郵局帳戶)││││若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1時36分、38分許,前往臺中市西區五│││││權五街141號之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存款之方式,分別將2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1000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黃竫媗之高雄民壯郵局之帳戶內。││├─┼────┼────────────────────┼─────┤│3│張峰綺│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1萬0123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高雄民壯││││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郵局帳戶)││││團成員於105年12月28日19時許,撥打電話給│││││張峰綺佯稱:伊是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你在│││││領貨時重複簽單,必須取消設定等語;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張峰綺佯稱: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張峰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1時32分許,│││││前往彰化縣○○鄉○○街○○號之永靖郵局ATM│││││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之方式,匯款1萬0123│││││元至黃竫媗之高雄民壯郵局之帳戶內。││├─┼────┼────────────────────┼─────┤│4│黃竣楷│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①3萬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含手續費15││││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元)││││團成員於105年12月28日20時19分許,撥打電│②2萬7000││││話給黃竣楷佯稱:伊是yume公司拍賣網站客服│元(含手續││││人員,因你在簽收貨物時重複簽收,造成多訂│費15元)(││││12筆,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交易等│高雄民壯郵││││語,致黃竣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局帳戶)││││示,旋即於同日21時39分許,前往桃園市0000○○○區○○路○○○號之統一超商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存款之方式,將3萬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高雄民壯郵局之帳戶內;嗣於同日│││││21時45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存款之方式,將2萬7000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黃竫媗之高雄民壯郵局之帳戶內。││├─┼────┼────────────────────┼─────┤│5│康志禎│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4000元│││(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含手續費││││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15元)││││團成員於105年12月27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高雄民壯││││給康志禎佯稱:伊是HITO本舖客服人員,因你│郵局帳戶)││││在領貨時重複簽單,必須取消付款設定等語;│││││嗣於翌日(28日)16時3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銀行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康志禎佯稱: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康志禎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月28日22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號之彰化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存款之方式,將2萬4000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黃竫媗之高雄民壯郵局之│││││帳戶內。││├─┼────┼────────────────────┼─────┤│6│蘇暉淵│王瑋均、「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①3萬元②│││(告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3萬元(板││││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橋站前郵局││││105年1月5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給蘇暉淵│)││││佯稱:伊是線上購物客服人員,你之前線上購│││││物時有刷卡消費,因客服人員誤植,造成多訂│││││12筆,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交易等│││││語;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銀行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蘇暉淵佯稱:必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蘇暉淵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0時52分、│││││21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附近之│││││統一超商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匯款3萬元、3萬元(均各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站前郵局戶│││││名張凱傑、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板橋站前郵局帳戶,張凱傑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他署偵辦)。││├─┼────┼────────────────────┼─────┤│7│邱奕銓│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9989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中和郵局││││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帳戶)││││團成員於106年1月8日15時9分許,撥打電話給│││││邱奕銓佯稱:伊是HITO本舖客服人員,因超商│││││處理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邱奕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15時5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號之│││││郵局ATM自動櫃員機,以ATM匯款之方式,匯│││││款2萬9989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戶名卓相瑋、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中和郵局帳戶,卓相瑋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他署偵辦)。││├─┼────┼────────────────────┼─────┤│8│林子傑│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5126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中和郵局││││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帳戶)││││團成員於106年1月8日15時37分許,撥打電話│││││給林子傑佯稱:伊是HOTHEART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內部操作錯誤造成重複扣款,必須取│││││消設定等語;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林子傑佯稱: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林│││││子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同日16時24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204號之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匯款2萬5126元至,卓相瑋│││││之中和郵局之帳戶內。││├─┼────┼────────────────────┼─────┤│9│ 范哲誠 │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5989元││││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中和郵局││││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帳戶)││││團成員於106年1月8日中午,撥打電話給范哲│││││誠佯稱:你之前購買遊戲商品到超商付款,因│││││對方操作錯誤,你的戶頭會被多扣3000元,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范│││││哲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16時31分許,前往雲林縣林內鄉之某統│││││一超商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匯款5989元至,卓相瑋之中和郵局之帳戶內│││││。││├─┼────┼────────────────────┼─────┤│10│鄧貫廷│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①2萬9985│││(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元②2萬││││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0123元││││團成員於106年1月8日14時55分許,撥打電話│③9990元(││││給鄧貫廷佯稱:伊是艾婚禮店網站客服人員,│中和郵局帳││││因退費資訊錯誤,造成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戶)││││必須取消設定等語;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給鄧貫廷佯│││││稱: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鄧貫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同日16時44分許、17時10分許、17時15│││││分許,以跨行存款及網路轉帳之方式,分別存│││││、匯款2萬9985元、2萬0123元、9990元至,│││││卓相瑋之中和郵局之帳戶內。││├─┼────┼────────────────────┼─────┤│11│林冠賢│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9000元(│││(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含手續費││││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15元)││││團成員於106年1月8日15時31分許,撥打電話│(中和郵局││││給林冠賢佯稱:伊是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你│帳戶)││││之前在網路上購買衣服時設定為分期付款方式│││││,每個月都會被扣款,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林冠賢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同日16時58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以跨行存款之方式,將2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存入至,卓相瑋之中│││││和郵局之帳戶內。││├─┼────┼────────────────────┼─────┤│12│翁仁龍│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2萬9985元│││(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中國信託││││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銀行帳戶)││││團成員於106年1月13日20時2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撥打電話給翁仁龍佯稱:你在網路上訂購│││││商品,因轉帳作業疏失沒有收到款項,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等語,致翁仁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0時20分│││││許,前往新竹縣關西鎮某台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匯款2萬9985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吳承恩、帳號668540│││││089842號之帳戶內(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吳承恩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他署│││││偵辦)。││├─┼────┼────────────────────┼─────┤│13│龔韋銘│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①2萬9988│││(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元②1萬99││││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85元③9985││││團成員於106年1月13日20時25分許前之不詳時│元(中國信││││間,撥打電話給龔韋銘佯稱:你在網路上購買│託銀行帳戶││││衣服,因員工設定錯誤,多設12筆訂單,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龔韋│││││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0時25分、40分、45分許,前往屏東縣車│││││城鄉某郵局、台新銀行之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萬9988元、1│││││萬9985元、9985元至吳承恩之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內。││├─┼────┼────────────────────┼─────┤│14│江宇倫│王瑋均、黎冠廷、「調度」與其等所屬詐欺集│①3萬元②│││(告訴人)│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萬元(中││││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國信託銀行││││團成員自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於106年1│帳戶)││││月13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江宇倫佯稱:│││││你之前在臉書「潮物部落格」購買休閒鞋,當│││││時到超商取貨付款時誤簽欄位,造成每個月會│││││自動扣款,必須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江宇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旋即於同日23時51分、翌日(14日)│││││0時15分許,前往雲林縣○○鎮○○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文科店ATM自動櫃員機,以AT│││││M跨行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3萬(含手續費│││││15元)、3萬元(含手續費15元)至吳承恩之│││││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內。││└─┴────┴────────────────────┴─────┘附表二: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提領地點│被害人(匯入││││││臺幣(下同)││款項)│││││││││├──┼─────┼───┼───────┬──────┼─────┼──────────┼──────┤│1│00000000│黎冠廷│105年12月28日│21時32分11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街103│①張嘉峻(2│││000000000│││││、105號(萊爾富臺中忠│萬9985元)②│││(民壯郵局││├──────┼─────┤誠店)│張峰綺(1萬│││帳戶)│││21時32分47秒│2萬0005元││0123元)③黃│││││├──────┼─────┤│若語(2萬89││││││21時33分30秒│2萬0005元││85元+985元)│││├───┼───────┼──────┼─────┼──────────┤④ 黃峻楷 (2││││王瑋均│105年12月28日│21時38分14秒│9005元│臺中市○區○○○道2│萬9985元+2││││││││段479號(臺中二信港│萬6985元)⑤││││││││路分社)│康志禎(2萬│││││├──────┼─────┼──────────┤3985元)││││││21時42分21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村路○段││││││├──────┼─────┤54號(統一美生門市)│││││││21時43分28秒│1萬0005元│││││├───┼───────┼──────┼─────┼──────────┤││││黎冠廷│105年12月28日│21時49分18秒│2萬7000元│臺中市○區○○路193│││││││││號(臺中公益路郵局)││││├───┼───────┼──────┼─────┼──────────┤││││王瑋均│105年12月28日│22時04分28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村路○段││││││├──────┼─────┤22號(全家超商臺中鑫│││││││22時07分15秒│4005元│美店)││├──┼─────┼───┼───────┼──────┼─────┼──────────┼──────┤│2│00000000│王瑋均│106年1月5日│20時57分47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路│蘇暉淵(3萬元│││000000000││├──────┼─────┤192號(全家臺中尚美店│+3萬元,均│││(板橋站前│││20時58分21秒│1萬0005元│)│含手續費各15│││郵局帳戶)││├──────┼─────┼──────────┤元)││││││21時10分54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路517││││││├──────┼─────┤號(統一華生店)│││││││21時12分05秒│9005元│││├──┼─────┼───┼───────┼──────┼─────┼──────────┼──────┤│3│00000000│黎冠廷│106年1月8日│16時03分36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路103│①邱奕銓(2│││000000000││├──────┼─────┤號(全家臺中市民門市)│萬9989元)②│││(中和郵局│││16時04分11秒│9005元││林子傑(2萬│││帳戶)├───┼───────┼──────┼─────┼──────────┤5126元)③范││││王瑋均│106年1月8日│16時28分25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街283│哲誠(5989元│││││├──────┼─────┤號(統一新文化門市)│)④鄧貫廷(2││││││16時29分23秒│6005元││萬9985元+2│││├───┼───────┼──────┼─────┼──────────┤萬0123元+99││││黎冠廷│106年1月8日│16時39分14秒│6005元│臺中市○區○○路530│0元)⑤林冠││││王瑋均││││號(國泰世華五權分行)│賢(2萬8985│││├───┼───────┼──────┼─────┼──────────┤元)││││(無影│106年1月8日│16時46分45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街61之│││││像)│├──────┼─────┤4號(全家臺中樂群門市│││││││16時47分25秒│1萬0005元│)││││├───┼───────┼──────┼─────┼──────────┤││││黎冠廷│106年1月8日│17時01分00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路1段1││││││├──────┼─────┤之59號(全家臺中全球│││││││17時01分30秒│9005元│門市)││││├───┼───────┼──────┼─────┼──────────┤││││王瑋均│106年1月8日│17時16分52秒│2萬0005元│臺中市○區○○路387││││││├──────┼─────┤號(統一順益門市)│││││││17時17分42秒│1萬0005元│││├──┼─────┼───┼───────┼──────┼─────┼──────────┼──────┤│4│00000000│黎冠廷│106年1月13日│20時23分32秒│2萬元│臺中市○○區○○路│①翁仁龍(2│││0000000││├──────┼─────┤2段82號(全家太平建昌│萬9985元)②│││(中國信託│││20時24分11秒│9000元│店)│龔韋銘(2萬│││銀行帳戶)├───┼───────┼──────┼─────┼──────────┤9988元+1萬││││王瑋均│106年1月13日│20時39分27秒│2萬元│臺中市○○區○○路│9985元+9985│││││├──────┼─────┤130號(三信銀行ATM提│元)││││││20時40分06秒│2萬元│款機)││││││├──────┼─────┤│││││││20時40分55秒│1萬9000元│││││││├──────┼─────┤│││││││20時41分42秒│2萬元│││││├───┼───────┼──────┼─────┤│││││黎冠廷│106年1月13日│20時48分59秒│1萬元│││││├───┼───────┼──────┼─────┼──────────┤││││王瑋均│106年1月13日│22時12分│800元│臺中市○區○○路369│││││││(帳務時間:││號(臺灣銀行北台中分│││││││14日2時35分││行ATM提款機)│││││││07秒)││││││├───┼───────┼──────┼─────┼──────────┼──────┤│││王瑋均│106年1月14日│00時21分47秒│3萬元│臺中市○區○○路1046│江宇倫(2萬││││││(帳務時間:2││號(統一金典門市)│9985元+2萬││││││時48分08秒)│││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