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 林廷昭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於被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所為懲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新竹市,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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