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
3月2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辦妥登記在案。詎抵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收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明昌││42│建│733│733分之20│││0│││││││││││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650○○○鎮○○段42│雲林縣斗南鎮興│7層鋼筋混凝土│一層81.90│81.9│陽台12.28│全部│││0││地號│華街38號│造││0│││││1│││││││││││├───┴───────┴───────┴───────┴─────┴──┴─────────┴──────┴──────┤││共用部分:明昌段686建號64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3│├─┼───┬───────┬───────┬───────┬─────┬──┬─────────┬──────┬──────┤│0│687○○○鎮○○段42│雲林縣斗南鎮興│7層鋼筋混凝土│地下層419.│419.││10000分之592│││0││地號│華街28號地下室│造│24│24│││││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