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26號原告 張先翔 被告 施文欽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