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0號聲請人 陳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佳賢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