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364號聲請人 吳琪森 相對人 吳榮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吳榮源之財產,惟
受監護宣告人吳榮源之戶籍在苗栗縣○○鄉○○路000號,並於民國97年7月8日入住苗栗縣○○市○○路00號之苗栗縣私立宏光護理之家迄今等情,有戶籍謄本、入住證明、本院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