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2號原告燁冠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双 訴訟代理人 田騏禎
一、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56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44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