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1月、8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99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578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4日以95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2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3月22日入監服刑,99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1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13號函及函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